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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王台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禹王台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1-01 来源:禹王台区人民政府

各办事处、南郊乡,精细化工产业集聚区,区政府有关部门:

《禹王台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二年五月二日   

 

 

禹王台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禹王台区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本办法实施后那些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土地因城镇建设、经济发展、公益事业需要依法被征收三分之二以上或征地后人均耕地低于0.3亩的在册农业人口。

第三条 区政府负责全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制定、组织推进和监督指导工作,乡政府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组织实施和保障资金的落实工作。

第四条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申报、登记及保险费征缴、待遇审核和给付、个人账户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第五条 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以行政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进行。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认定程序为:被征地农民个人提出申请,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审,报乡政府研究公示,由人社部门根据发改委和公安部门提供的证明认定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第六条 征地时16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政府负担应缴费总额的3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40%,农民个人负担30%。

政府负担部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不得从征地补偿费中抵缴;个人及集体负担部分所需资金从区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费用中抵缴,征地补偿费不足以支付的,由区政府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补足。

第七条 在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由村集体通过民主决策程序选择缴费标准,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按所选择标准进行缴费。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分四个档次。

一档为征地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0%;二档为征地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0%;三档为征地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0%;四档为征地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

缴费标准=缴费基数×12个月×15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所需资金,应按上述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

第九条 应缴养老保险费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全额划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待遇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完后,由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出现缺口时,由区财政弥补。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社保基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后,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并按公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个被征地农民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个人和村集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计入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政府补贴的资金计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账户。

第十六条 参保人在缴费期内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金额返还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划入统筹基金。

第十七条 参保人出国(境)定居的,本人愿意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八条 按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随着就业状况的变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按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本金及收益并入新的个人账户进行衔接。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一是年满60周岁,二是足额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条  征地时,年满60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从足额缴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月领取标准按缴费档次计发,一档领取标准为征地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乘以100%、二档领取标准为征地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乘以120%、三档领取标准为征地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乘以150%、四档领取标准为征地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乘以180%。

第二十一条 征地时,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达到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时,经人社部门核准后,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月领取标准按缴费档次计发,一档领取标准为退休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乘以100%、二档领取标准为退休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乘以120%、三档领取标准为退休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乘以150%、四档领取标准为退休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乘以180%计发。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标准不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领取标准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由统筹基金支付。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在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亲属应在死亡后1个月内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死亡手续,未领完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的继承人。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参考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由区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遇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出台或调整时,与之有抵触和不一致的,一律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原文:《禹王台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