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王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禹王台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精细化工产业聚集区管委会、物流园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禹王台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9日
禹王台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为确保我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7〕161号)和《开封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开封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汴普查小组〔2017〕1号)的要求,为指导我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区、区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禹王台区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种植业、禽畜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废催化剂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乡、办事处分级负责,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禹王台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禹王台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分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起草全区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
2.组织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3.对各乡、办事处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质量监督及数据汇总;
4.向区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
各相关单位要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区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地污染源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普查中,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职责分工。普查工作在区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
拟定全区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订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培训,组织对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上报,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区环保分局牵头,区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分局、统计局等参与)
组织全区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办事处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区委宣传部牵头,区环保分局、农林牧机局等参与)
负责全区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区财政局牵头,区环保分局、农林牧机局等参与)
负责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厂(场)普查,市政工程工地等抽样调查。(区城管局牵头,环保分局参与)
负责做好房屋建筑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区住建局牵头,环保分局参与)
指导乡、办事处和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区环保分局牵头、城管局参与)
组织开展种植业、水产养殖业、畜禽养殖业污染源的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区农林牧机局牵头,区环保分局、国土分局参与)
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区地税局牵头,区环保分局参与)
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区工商分局牵头,区环保分局参与)
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特种设备名录》中锅炉使用登记信息。(区质监分局牵头,区环保分局参与)
组织开展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区环保分局牵头,区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派出所参与)
提供全区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区统计局牵头,区环保分局参与)
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相关污染源普查及成果分析、应用。(区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区环保分局参与)
(四)普查实施。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上报。
1.准备阶段: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订普查方案,开展普查培训。
2.清查建库: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对象;排查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
3.全面普查阶段: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入户调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数据审核录入汇总,建立污染源档案,进行质量核查与评估等。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各类污染源入户调查、抽样调查与现场监测,基本信息和活动水平数据采集、录入,核算各类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开展辖区质量控制,数据审核、汇总并上报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4.总结上报阶段: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验收评估、总结上报普查成果、全区污染源普查成果开发及应用,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2019年完成)。
(五)普查培训。禹王台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内所有普查员和重点普查对象相关人员培训,所有参与普查工作的人员都要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六)宣传动员。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发〔2016〕59号文件要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五、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并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区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辖区内组织动员、宣传,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委托第三方服务费,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总结、表彰等。
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区财政局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区财政局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普查质量保证和管理
禹王台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所有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否则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各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