汴民文〔2023〕114号开封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豫政〔2014〕9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103号)《中共开封市委办公室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汴办〔202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动态管理,精准认定;
(三)优化服务,高效便民;
(四)公开、公平、公正、公信。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接县(区)按程序委托下放的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村(居)委会协助做好低保边缘家庭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低保边缘家庭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低保边缘家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县级民政部门为低保边缘家庭监管责任主体,负责业务培训、工作指导、资金拨付及日常监管,并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主体责任,负责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工作,包括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入户调查、发起核对、审核确认、公开公示、政策宣传、档案管理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低保边缘家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依委托代为申请以及协助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会同社会救助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根据规定给予低保边缘家庭相应的社会救助,或提供其他必要的帮扶措施。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凡具有我市户籍,不符合低保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居民,可以申请低保边缘家庭。
第六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主要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根据共用生活居所、共用家庭财产和经济来源、共同享受家庭权利、共同承担家庭义务、相互扶助关爱、共同居住时间等因素综合认定。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二)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申请低保边缘家庭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有条件的县(区)可以有序推进持有我市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低保边缘家庭;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低保边缘家庭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第八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由其中一名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以向其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其他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低保边缘家庭的,应当主动告知其相关政策。
第十条 申请低保边缘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一条 对于已经受理的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低保边缘家庭经办人员或者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第三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具体包含范围及核算方法参照《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边缘家庭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支出推算等方式进行。
(一)入户调查。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
(二)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居)委会、社区或者单位走访了解其家庭经济、实际生活和从业状况等。
(三)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四)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请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对其声明的家庭经济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五)支出推算。根据申请人家庭支出情况推算其家庭经济状况。
(六)其他调查方式。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互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第四章 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对拟确认为低保边缘家庭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核实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入户调查。
对新确认的低保边缘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其建立完善的档案,及时录入低收入人口数据库。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低保边缘家庭所在村(社区)按规定长期公布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公开无关信息。对身份证号、手机号、金融账户等依法依规不应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去标识化或删除处理。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有条件的地方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同步线上公示,实现线上公示与线下公示联动校验。线上公示应严格审核,避免不应公开的个人信息泄露。
第二十条 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补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社保卡“一卡通”系统或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低保边缘家庭账户,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快捷。
第二十一条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低保边缘家庭范围。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第二十三条 低保边缘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低保边缘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年度复核和定期核查。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纳入低保、特困等救助范围。发现低保边缘家庭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依法终止相应救助。
第二十五条 乡镇(街道)作出终止相应救助决定,应当符合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应当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九条 从事低保边缘家庭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三十条 申请或者已经获得低保边缘家庭的家庭成员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充分运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进行低保边缘家庭业务办理,经线上审核确认的低保边缘家庭对象可不再走线下流程。线上审核确认与线下具有同等效力,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开封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