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公共文化场馆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依法依规、便民实用、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主管的各级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刘青霞故居纪念馆等公共文化场馆(下面简称为“公共文化场馆”)。
第三条公共文化场馆信息公开的方式,以主动公开为主,原则上不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四条 公共文化场馆应当设置信息公开窗口,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及时回应关切,优化咨询服务,满足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的个性化信息需求。
公共文化场馆应当主动在显著位置向社会大众公开本单位信息公开窗口开设渠道。
信息公开窗口设置方式,以开通热线电话、网站互动交流平台、接受现场咨询等为主。
第五条公共文化场馆信息公开应当坚持做到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重点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人民群众文化生活密切相关的办事服务信息;
(二)对营商环境影响较大的信息;
(三)直接关系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信息;
(四)事关生产安全和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
(五)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反映问题较多的信息;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开内容原则上以长期公开为主。
第六条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针对管辖范围内公共文化场馆信息公开的申诉,并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申诉方式应为书面形式。
第七条强化责任落实。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公共文化场馆进行考核督导。对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不符合制度规定、造成不良舆论影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做出责令整改等处理。
第八条 公共文化场馆信息公开应当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国家秘密、公共安全、产业安全、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保护等其他重要利益的关系,注意区分信息公开与业务查询服务事项。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