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开封火车站站前综合交通枢纽(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试行意见》(汴政〔2011〕110号)、《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的暂行规定》(汴政〔2012〕12号)、《开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汴政〔2016〕36号)、《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汴政办〔2018〕14号)等相关法规和政策。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禹王台区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对开封火车站站前综合交通枢纽(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规划范围内的房屋、附属设施及附属物实施征收。
一、征收项目名称
开封火车站站前综合交通枢纽(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
二、征收范围
项目征收范围:东至规划边界、西至中山东路、南至新建铁路站房北侧围合地块、北至规划魏都路(含),占地约185.6亩,共涉及单位和居民约613户,需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140000㎡。
三、征收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件缴回,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五、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该项目房屋征收工作主体为禹王台区人民政府,禹王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禹王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禹王台区房屋征收中心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被征收人对禹王台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