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有效】汴禹政〔2023〕6号关于印发《禹王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禹王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3年3月6日
禹王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开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及开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市委“16136”和区委“13456”总体工作思路,依法履行政府职能,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更好统筹底线的事、考核的事、出彩的事,建设人民满意的忠诚政府、创新政府、担当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
三、区政府工作坚持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的准则。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四、区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六、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七、副区长、区政府调研员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副区长、区政府调研员实行工作互补制度,因公外出、休假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履职的,由互补的另一方代行公务接待、出席会议、参加活动、处置突发事件等职责,代行审签紧急公文。
八、区长离汴期间,受区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九、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落实区政府决定的事项和区长交办的事项。
十、区政府各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主要负责人实行党政分设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区政府各部门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区政府各部门在区政府领导下,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审计局在区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坚决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抓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机遇,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就业保障、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抓好任务落实,加强预期引导,调控经济运行。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注重风险防范,坚决防止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充分发挥产业基础、区位交通和文化资源等优势,抢抓中部地区崛起、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大战略机遇,推动产业发展和乡村振兴,构建对外开放新高地,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奋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打造高品质城区。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十五、不断完善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合理布局优质教育资源、医疗资源、公共文化资源等,逐步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治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禹王台。
十七、持续深化“放管服效”改革。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组织结构,以便捷、高效、共享、优质为方向,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系统性重塑行政审批制度,深化“一件事一次办”“有诉即办”“交房即交证”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审批事项免证可办,推动高频服务事项“一件事一次办”全覆盖,所有事项实现极简审批、免证可办、免申即享、有诉即办,整体性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构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全面提升数治能力。
十八、强化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构建“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和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承担责任。建立健全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每季度集中学法不少于1次,全年至少举办1期领导干部参加的法治专题培训班。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十、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区政府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时,应由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积极配合。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并经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向区政府办公室请示,并提交以下材料: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本部门的合法性审核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需提交公平竞争审查表,以及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等。
区政府办公室要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2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需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部门反馈时间不计入法制审核时间。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等情况除外。
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区司法局负责对区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审查中发现存在与上位法抵触、规定不适当或超越权限、程序违法的,应当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区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一、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三、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大额度资金分配使用、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要的政府决策、决定、规范性文件等,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四、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基层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政府各部门提交研究的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部门拿出具体实施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核把关或决策;需报区长决策的,由分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共同提请区长决策,或提交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决策。除分管领导出差等其他特殊情况外,区长一般情况下不直接接受部门提请的事项。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五、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可通过视 频、会议、面谈、电话、邮件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区政府督查局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落实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二十八、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的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对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应当听证和公示的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制定机关通过禹王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还应在辖区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以及其他媒体上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确保安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公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条件。
三十、加强政策解读。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同步发布。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影响市场预期等重要政策,要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地开展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做好政策吹风解读和预期引导工作,可通过主要负责人参加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或通过起草部门、制定政策文件的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媒体等撰写评论文章、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等形式,把政策文件讲透讲清,让群众听得懂、信得过、用得上。
三十一、积极回应关切。增强舆情风险防控意识,提高舆情回应实效。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和突发公共事件等重点事项,要及时发布信息。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区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主动发声。
三十二、落实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公文应选择“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中的一种类型作为公开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予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部门起草政府及政府办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部门上报的发文请示件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予公开理由的,区政府办公室予以退文。
第七章 监督制度
三十三、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报备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并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区政府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努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畅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情况,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并积极主动向区政府报告。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九、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制度。
四十、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调研员和各组成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二)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区委重大决策部署;
(三)讨论决定区政府的重大事项;
(四)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四十一、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调研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二)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区委、区政府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区委重大决策部署;
(三)讨论通过向市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提请区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工作报告和议案;
(五)讨论决定涉及全局的重要规划、重点项目、重大政策性问题,及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要求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六)讨论决定由区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文件;
(七)讨论决定以区政府名义开展的检查考核、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事项;
(八)讨论决定财政预决算、国家下达的重点转移支付、重大财政资金分配及追加预算支出;
(九)讨论决定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事项;
(十)讨论决定区长确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乡(街道)行政正职列席。
四十二、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研究上级交办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专项会议、行业性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部署重要工作的具体措施,以及重点工作推进中的突出问题;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或专项问题。区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与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和主持人的要求确定。
严控以区政府和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区长审批。区政府各部门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由承办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批准或区长同意后,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区委办公室履行报批程序。会议承办部门一般应提前7天将会议的名称、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范围等送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
部门联席会议由区政府确定工作牵头单位和联席会议召集人,召集成员单位研究相关工作,重要事项形成的意见报分管副区长审定。分管区长一般不参加联席会议。
四十三、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须经起草部门正式报送、主管副区长审阅、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经合法性审核后,再提请会议研究。副区长主持召开的区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副区长事前报区长审定。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均编印会议纪要,由常务副区长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区长签发;副区长主持召开的区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区长审核,报区长签发。
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应当提前一周完成合法性审查,并上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区长、区长同意,议题材料在开会前3个工作日内印制完毕。
四十四、区政府会议决定事项需提请区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由该议题主汇报单位根据区政府会议确定意见代拟汇报材料,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签发。
四十五、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召开的会议,除“一个原因、四个例外”情况以外,原则上不得请假。区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不能参加的人员,向区长请假。区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除向区长请假外,需安排分管副职参会,参会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
四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遵守精简会议的有关规定,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全区性会议应当尽可能采用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各类会议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压缩会议时间,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四十七、区长的公务活动由区政府办公室统筹提出建议,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报区长。涉及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同时参加的会议、活动等方案,由区政府办公室与区委办公室沟通对接,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报区长、分管副区长。
副区长出席会议、公务活动需报区长审批的,由政府办公室主任签报区长。未经区长批准,副区长不出席各种节会、展会和节庆活动,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
四十八、实行区长工作通报制度。每月在区政府常务会议上,分管副区长通报分管领域月度主要经济指标,以及重大任务完成情况;每季度第一个月中旬,在全区经济运行分析会上,通报分管领域季度主要经济指标、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以及重大任务完成情况;每年年中,在区政府全体(扩大)会议上,通报上半年分管领域季度主要经济指标、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以及重大任务完成情况;每年年初,在区政府全体(扩大)会议上,通报上一年度分管领域季度主要经济指标、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以及重大任务完成情况,公开展示结果、公开接受监督、公开激励鞭策,推动各项工作以周保月、以月保季、以季保年,确保圆满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九、各乡(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公文办理工作实行公文逐级审签制,严格按程序办理,上级和同级来文自上而下运转,下级报文和市政府办公室行文自下而上运转,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乡(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向区政府报送请示性公文,应做好有关前期工作,为区政府研究、决策留出必要时间。
公文未走签发程序,区政府办公室不予编号、打印、盖章。对已签发的公文,承办人要认真校对,做到准确无误。严禁未经签发人同意,擅自改动公文。
拟提请区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区政府部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区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五十、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列明各方理据意见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当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五十一、对各乡(街道)、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副区长要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区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或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十二、区政府下发的汴禹政文件,向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报告,向市政府、区委报送的上行文,与市政府各部门等不相隶属机关商洽重大政策性事项的文件,人事任免文件,由区长签署或签发。
五十三、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严格实行逐级把关和审签制,实行归口管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由服务副区长同志对分口送审文件内容初步审阅,法规科对合法性审核、综合科对文件内容和行文格式等把关后,经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签字,报区领导签发。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须经分管副区长审阅并签字报常务副区长或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涉及区政府工作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区长或分管副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重要公文,按规定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文件不得照搬照抄,原则上不要求层层配套,除有明确规定外,不再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细则;要求出台配套文件的,结合实际的具体举措不少于文件内容的50%。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六、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区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按程序报批;区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报区政府批准。
五十七、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区长出访、出差和休假,要事前向市政府和区委报告;副区长、政府办主任出访、出差和休假,应当事先报告区长,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乡(街道)负责人以及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外出,需先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再履行报备手续。各乡乡长、街道办事处主任请假的,经区长签批同意后,按程序报备。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的,经区长、分管副区长同意后,按程序报备。出访、出差和休假回来后,应向区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
五十八、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五十九、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内外事活动制度
六十、区政府领导要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区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减少一般性事务活动。区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下级单位安排的剪彩、庆典、颁奖等事务性活动,确需参加的,应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征求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原则上一项事务性活动只参加一位区政府领导。
六十一、上级领导和外市、区领导来我区考察、调研,由秘书科或服务副区长同志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接待方案,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报区长或区政府有关领导审定。各乡(街道)、区政府各部门接待市及市级以上部门领导,需要区政府领导参加的,事前要以报告的形式向区政府报告,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
六十二、区长、副区长、区政府调研员以及区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关于出访方面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出访必须有实质性内容和明确的公务活动,并与其职级身份相符合。可去可不去的不去,副职能完成的任务正职不去。未经批准,不得安排顺访或者延长在外时间。
第十二章 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制度
六十三、区政府领导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大力开展调查研究,每年至少要有2个月的时间,通过深入基层和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调研。
六十四、注重调研成果的转化。要结合本区实际,同实现禹王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同解决当前经济和社会的突出问题相结合,着重研究解决现实和长远发展问题。要把调查研究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凡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都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把调研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
六十五、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
六十六、实行督查工作制度。对区政府做出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区委区政府督查局要及时立项并进行督查。严格执行“13710”工作机制,市委、市政府交办任务1天内研究部署,3天内反馈办理情况,一般性问题7天内落实解决,重大问题1个月内落实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问题要拿出解决的时间节点和方案,经批准后按照解决方案中确定的时限要求推进工作,并按月反馈进展情况,把所有事项跟踪到底、销号清“零”。各乡(街道)和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第十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六十七、区政府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报告事项包括突发性事件、重大社会动态、重大疫情和灾情事故;重要的涉外工作;区委、区政府交办任务在办理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需作某些调整改变的;区政府各部门超越自身职权范围或需与其他部门协调确定的事项;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涉及禹王台区整体形象的指示、意见和批评;各乡(街道)和区政府各部门可能诱发不安定因素或过激行为的热点、难点问题;其他需要向区政府报告的重大事项。
六十八、各乡(街道)和区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紧急重大情况报告责任制。凡有紧急重大事项,在及时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各乡(街道)和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要立即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长报告。
六十九、对出现重大问题不请示、不报告,因迟报、漏报、瞒报影响及时妥善处置的,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七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省、市及我区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七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七十三、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七十四、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七十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理论学习、业务学习、知识储备,做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七十六、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