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6年7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了《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条例》将于今年(201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市制定出台的首部地方性法规现就《条例》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条例》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7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确定南阳、焦作、平顶山、开封、安阳、鹤壁、驻马店、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我市以取得地方立法权为契机,为提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非常必要。
二、《条例》的立法依据和起草过程
《条例》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市城管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参考借鉴成都、昆明、郑州、洛阳等城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条例(草案)》。
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2016年3月8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
2016年6月28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议案)》。7月29日,省人大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条例》。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6章44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七条,共7条。主要规定《条例》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规划、宣传,考核奖惩、举报投诉制度等。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八条、第九条,共2条。主要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明确了城市各个区域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
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十条至第二十五条,共16条。主要规定城市市容标准,在市容管理方面,管理单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应遵守的规定及一些禁止性规定。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五条,共10条。主要规定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在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管理单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应遵守的规定及一些禁止性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三条,共8条。主要规定行为人违反《条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时间。
四、《条例》的主要特点
《条例》共设27项行政处罚,新设1项行政强制,未增设新的行政许可。27项行政处罚中,新设定的行政处罚为14项,较《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提高处罚标准的为9项,与上位法一致的为4项。此外,《条例》还突出了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落实管理职责,《条例》强化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管理和服务职责;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实际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条例》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三是强化管理措施。《条例》增设了扣押强制措施。如:《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时,可以依法扣押当事人从事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经营工具和物品,并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