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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网上立案工作规则(试行)

时间:2023-01-13 来源:禹王台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提升立案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试行规则。

第一条 网上立案工作坚持公开、便民、高效原则。对外服务诉讼群众,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提升立案工作透明度;对内服务审判执行一线,提高立案工作质效,为一线法官工作提供便利。

第二条 禹王台人民法院按照“互联网+”模式开展网上立案工作。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河南)、河南诉讼服务网提交民事或行政起诉状、执行或国家赔偿申请书,上传相关证据材料,法院根据立案登记制的相关规定,通过网上立案系统对起诉和申请材料进行登记立案。

第三条 网上立案不适用特别程序案件。

第四条 律师凭借有效执业凭证登陆律师服务平台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河南)、河南诉讼服务网注册,网上审核通过后可凭专属账号和密码登陆网上立案平台,以律师身份进行网上立案。

当事人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登陆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河南)、河南诉讼服务网注册,注册通过后凭有效身份信息和密码登陆网上立案平台。

第五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网上立案时,应当通过网络在线提交所有诉讼材料(统一使用 A4 型纸的电子文本)。网上立案系统会提示所需材料及上传格式,并对网上立案操作步骤进行指引。未按系统提示正确输入立案信息或上传诉讼材料的,无法完成立案申请提交。

第六条 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的网上立案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或申请执行条件的,法院依法登记立案,并通过 12368短信、办公电话等方式向当事人发送登记立案信息。

第七条 对符合立案受理基本条件,但是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法院将通过 12368 短信、办公电话等方式向当事人释明,并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法院依法登记立案;在指定期限内未全部补正或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立案申请。

第八条 对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由立案法官回复不同意立案并说明不立案原因,当事人在网上坚持起诉或申请的,可以预约其到诉讼服务中心立案窗口当面解答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但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可在本院进行跨域立案

第九条 网上立案经法院审核通过后,立案法官会通过 12368 短信、办公电话等方式发送交纳诉讼费通知,并告知诉讼费金额、户名、账号、开户行和交纳期限等信息。逾期交纳诉讼费或撤回电子转账等行为按撤诉处理。

第十条 网上立案平台具备全程留痕功能。

(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填写有关信息,确保提交的诉讼材料完整清晰;故意提交虚假诉讼,冒充他人起诉,或者滥用诉权的,法院不予登记立案,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提交的诉讼材料、电子信息、网上留言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利益。

2.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3.侮辱诽谤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谩骂、诋毁。

4.广告。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法院有权删除含有上述内容的诉讼材料、电子信息若出现上述内容,视情形对提交者采取警告、停止提供服务、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十 法院负责网上立案系统维护,保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立案信息安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登陆账号和密码,因登陆账号或密码保管不善而导致信息泄露的,责任自负。

第十 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置自助立案区,配备电脑、扫描仪和打印机等自助设备,当事人可自助立案。司法局派驻值班律师,当事人可对相关事务进行咨询。

第十 法院立案部门应当及时跟踪、检查网上立案信息,建立申请网上立案情况汇总评判机制,不断提高完善网上立案工作质效。

第十 本规则由禹王台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解释。

第十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